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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      2023-07-13
 

第一条  总则

规范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监督。基金会设置独立会计、出纳岗位。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二)本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资助的教育资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种合法收入,以及受托代理资产。

(三)本会财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各专项基金按项目设帐核算,财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分人管制。

(四)凡本会接受捐赠或投放使用的资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本会财务专用印鉴的合法专用收据。启用前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销后,存档备查。

(五)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职责

1.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2.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3.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5.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6.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国家配比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

7.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8.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收据),做好领购、核销工作;

9.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10.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3.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4.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三)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2.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负责申购、保管、核销各种票据,开具捐赠票据,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和印鉴。

第四条 收入管理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二)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三)资金进入教育发展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帐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支出管理及审批制度

(一)资助项目的支付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协议在项目负责人签字生效后即可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理事长有权通知财务与资金运作部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二)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2.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在基金会办公费用中开支,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三)审批制度

1.所有开支执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

2.开支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签;

3.超过三万元的开支,须报请理事会审批。

(四)基金日常费用的支付

1.本会日常办公、出差和业务活动的财务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

2.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请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审批程序按上条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业务活动成本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等;包括基金会办公费、管理人员的工资等基金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运作

经理事会批准可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金会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视持有基金情况,以积极稳妥的原则,利用各种审慎的投资工具开展合法、合理的投资理财业务,确保资金增值。

资金增值部分根据受益人与基金会签订的不同委托理财方式,在列支风险金、证券交易相关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会的本金中。

第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一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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